我國政府項目融資時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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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始于上世紀30年代美國油田開發(fā)項目,后來逐漸擴大范圍,廣泛應用于石油、天然氣、煤炭、銅、鋁等礦產(chǎn)資源的開發(fā),如世界大的,年產(chǎn)80萬噸銅的智利埃斯康迪達銅礦,就是通過項目融資實現(xiàn)開發(fā)的。項目融資作為國際大型礦業(yè)開發(fā)項目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是以項目本身良好的經(jīng)營狀況和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現(xiàn)金流量作為還款保證來融資的。它不需要以投資者的信用或有形資產(chǎn)作為擔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門的還款承諾,貸款的發(fā)放對象是專門為項目融資和經(jīng)營而成立的項目公司。 如何融到備資金,對任何一家企業(yè)的誕生或者發(fā)展至關重要。
目前,我國政府大力支持民間資本與社會資本來投資國家基礎設施項目。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是當前資本市場的一種融資方式,但是,要完成一個項目融資的安排,在目前狀況下仍然具有很大的難度,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從我國當前投融資市場來看,主要包括:
1、項目包裝,要讓國外投資者在很短的時間內(nèi),選擇既是我國產(chǎn)業(yè)政策所鼓勵引導的,又是外商投資風險較小的項目。
2、利益保護,即在項目實施全過程中使雙方利益得到大程度的保護。
3、技術溝通,即通過既熟悉國際慣例又了解中國具體情況的專家隊伍(如財務顧問公司)與國外投資商取得共同的語言。
4、政府把握,即將我國的有關法令、規(guī)定、制度和政策貫徹到具體項目實施過程中去。盡管如此,當前在我國進行基礎設施投資仍有多種限制,具體操作起來有多種困難,影響基礎
設施吸引國際資本的速度,突出表現(xiàn)在:
1、我國的外匯體制和計劃投資體制決定了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在近期是受到嚴格控制的,比如:所有的BOT項目要經(jīng)國家計委批準,造成多數(shù)基礎設施項目不能利用國外的資本進行開發(fā)和融資。
2、立法不完善,造成項目融資的定義,稅收等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3、大型的基礎設施周期過長,繁瑣的審批程序和各級管理體制的低效率,使項目融資舉辦周期有時達數(shù)年之久。這點主辦者須十分重視并設法加以克服。
成功的項目融資安排,需要主辦者和投資人共同努力,制定嚴密和可靠的項目法律和風險分擔結構。以BOT形式進行基礎設施項目融資為例,主辦方政府須和投資人就主要的條款,責任和權利簽訂投資協(xié)議,并將這些條件在特許權合同中詳細描述。
由于外方在BOT形式中,對于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在項目完成之后即轉(zhuǎn)移給主辦方政府,因此,雙方都關注外方的經(jīng)營權的價值,即項目所能取得的現(xiàn)金流量,主辦方政府在保護這種排他性的特許權方面應給予外方足夠的保證,包括維護基礎設施的服務購買,限制潛在的市場競爭等等。對于投資人特別關注的問題應該有明確的回答,如國際融資的可能性和額度,外匯的匯兌,年度調(diào)費公式的確定,土地的使用權處理等等。國際資金的流動,以盈利的目的,因此,只有當主辦方的基礎設施項目具有良好的結構安排和效高的收益水平時,國際資本才會流向主辦方國家。
由此可見,項目融資雖然是很靈活很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但是對于沒有經(jīng)驗的融資者來說還是需要專業(yè)的咨詢機構來協(xié)助的。(編輯: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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